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 洪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 王重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