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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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 洪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 王重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千玲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訴 字第 464 號裁定(104.06.15)[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訴 字第 464 號裁定(106.03.3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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