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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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52號
原告 京澄無為 上善若水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添富
原告 孫中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果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440元,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