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4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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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47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陳真蓉

被告 賴孟婷賴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參拾 陸元 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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