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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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54號

原告 陳文峯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

被告 楊賜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持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下稱系爭本票),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13762號裁定准許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查核無訛。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否認系爭本票上債權,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1376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以112年度司執字第704號執行在案。惟兩造間曾商議欲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於原告交付被告系爭本票7紙後,再由被告借貸新臺幣(下同)23萬元予原告。詎原告依約交付系爭本票7紙後,被告竟未交付金錢,故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並未成立,系爭本票債權即不存在,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被告持系爭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13762號裁定准許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前揭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3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且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雖非法所不許,仍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之基礎原因關係負舉證之責任。惟當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即應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而非猶悉令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亦有明定,依上開規定,消費借貸契約於通說上認係要物契約,應由貸與人就交付金錢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是以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固不負舉證責任,惟兩造均主張系爭本票交付之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票據債務人抗辯未收受借款,則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即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契約,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應由被告就交付金錢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命被告就其已給付新臺幣23萬元借款予原告之事實提出所擬主張之證據方法,被告迄未提出,被告既未舉證證明借款已交付之事實,則原告主張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並未成立,系爭本票債權即不存在,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1

陳文峯

CH0000000

5萬元

110年7月26日

未記載

2

陳文峯

CH0000000

3萬元

110年8月17日

未記載

3

陳文峯

TH0000000

4萬元

110年8月23日

未記載

4

陳文峯

THNo003714

3萬元

110年9月10日

未記載

5

陳文峯

THNo003715

2萬元

110年9月10日

未記載

6

陳文峯

SRNo295902

2萬元

110年9月13日

未記載

7

陳文峯

THNo003635

4萬元

110年9月29日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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