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1號上訴人 蔡明全 即被告
蔡文生 蔡清田 蔡昆龍 共同送達代收人 翁玉雲 上訴人與 蔡鎰全 等人因104年度訴字第4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11,78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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