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82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82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訴字第8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雪端
劉小瑛上開二人之選任辯護人 徐承蔭 律師被告 何娟蓉
凌志國 上開二人之選任辯護人 楊盤江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3655號),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月馨書記官薛淑玲通譯劉書瑋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雪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貳拾叁日前向檢察官指定之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劉小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貳拾叁日前向檢察官指定之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何娟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凌志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雪端、劉小瑛明知其等均無資力得以經營公司,或無專業能力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其等亦均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且其等均非無社會經驗之人,而係有相當智識程度,均可預見他人向其等借用名義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將可能遭他人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藉以安排不實交易,而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虞,竟均仍不違背其等之本意,而受何娟蓉之邀,在格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理公司,原址設臺中市○○區○○路○○巷○號地下1樓之1,後遷址至臺中市○區○○路○○○巷○○○號1樓)於民國95年5月16日設立登記日起,至96年7月11日止及於96年7月12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分別擔任格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雪端、劉小瑛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何娟蓉、凌志國則於95年某日起至97年間某日止,分別擔任漢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廷公司)董事、監察人。何娟蓉、凌志國另分別於97年10月13日起至100年3月23日止、100年3月24日起,分別擔任荷蘭商哈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以下簡稱哈廷公司臺灣分公司)經理人,何娟蓉、凌志國於任職上述公司期間,其等之綜合所得淨額,均適用稅率40%之級距稅賦。何娟蓉、凌志國為降低薪資所得,以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賦,黃雪端、劉小瑛、何娟蓉、凌志國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何娟蓉、凌志國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黃雪端、劉小瑛各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5年6月間起至99年8月間止,明知格理公司未實際與漢廷公司、哈廷公司臺灣分公司交易,竟任由何娟蓉、凌志國虛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54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342萬1724元,再由何娟蓉、凌志國則將上述未為實際交易之金額,分別登載於格理公司、漢廷公司、哈廷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會計帳冊,使何娟蓉、凌志國應向漢廷公司、哈廷公司臺灣分公司領取之非固定薪資,由格理公司以上述方式,向漢廷公司、哈廷公司臺灣分公司請領顧問費後,再將資金匯至何娟蓉、凌志國指定之帳戶,藉此不正當方式逃漏何娟蓉、凌志國2人之如附表三所示個人綜合所得稅143萬5398元、190萬393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黃雪端及劉小瑛均業已於104年9月23日前即104年9月11日依本件協商合意內容向公庫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2專戶」各支付新臺幣6萬元,有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單(代傳票)影本2紙在卷可參,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書記官薛淑玲
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附錄論罪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一、格理公司於被告黃雪端擔任負責人期間開立不實並經提
出扣抵發票明細表(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依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編製)┌─┬────┬─────┬──┬─────┬─────┐│編│營業人│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號│名稱│││(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漢廷股份│95年6月至│7│6,828,800│341,440│││有限公司│12月│││││││(起訴書誤│││││││載為6月至│││││││9月、11月│││││││及12月)││││││├─────┼──┼─────┼─────┤│││96年1月至│7│14,976,770│748,839││││6月(起訴│││││││書誤載為1│││││││月、2月、3│││││││月及5月)││││├─┼────┼─────┼──┼─────┼─────┤││合計││14│21,805,570│1,090,279│└─┴────┴─────┴──┴─────┴─────┘附表二、格理公司於被告劉小瑛擔任負責人期間開立不實並經提
出扣抵發票明細表(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依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編製)┌─┬────┬─────┬──┬─────┬─────┐│編│營業人│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號│名稱│││(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漢廷股份│96年7月至│5│4,019,900│200,995│││有限公司│9月、11月│││││││及12月(起│││││││訴書誤載為│││││││7月、8月、│││││││10月及12月│││││││)││││││├─────┼──┼─────┼─────┤│││97年1月至│14│21,931,264│1,096,560││││4月及7月至│││││││12月(起訴│││││││書誤載為2│││││││月、4月、8│││││││月、10月、│││││││12月)││││├─┼────┼─────┼──┼─────┼─────┤│2│荷蘭商哈│98年1月至│9│7,687,318│384,364│││廷國際科│8月(起訴││││││技股份有│書誤載為2│││││││月、4月、6│││││││月、8月)││││││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合計││28│33,638,482│1,681,919│├─┼────┼─────┼──┼─────┼─────┤││附表一、││42│55,444,052│2,772,198│││二申報扣│││││││抵合計│││││├─┼────┼─────┼──┼─────┼─────┤││未申報扣│││││││抵部分│││││├─┼────┼─────┼──┼─────┼─────┤││荷蘭商哈│98年9月至│4│2,659,224│132,960│││廷國際科│12月││││││技股份有├─────┼──┼─────┼─────┤││限公司台│99年1月至8│8│5,318,448│265,920│││灣分公司│月││││├─┴────┴─────┼──┼─────┼─────┤│附表一、二全數合計│54│63,421,724│3,171,078│└────────────┴──┴─────┴─────┘附表三、逃漏所得資料彙整(單位:新臺幣元)┌───┬───────────┬───────────┐│年度│何娟蓉│凌志國││├─────┬─────┼─────┬─────┤││漏報所得│短漏稅額│漏報所得│短漏稅額│├───┼─────┼─────┼─────┼─────┤│95│3,083,300│1,233,320│3,745,500│1,498,189│├───┼─────┼─────┼─────┼─────┤│96│7,569,774│2,549,200│11,570,355│4,302,358│├───┼─────┼─────┼─────┼─────┤│97│8,527,844│3,060,790│13,403,420│4,789,015│├───┼─────┼─────┼─────┼─────┤│98│4,595,771│1,435,398│5,753,161│1,90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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