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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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6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秦頤強 被告 涂皓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