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38號原告 賴靜嫻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複代理人 鄧雅旗 律師被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珍妮 訴訟代理人 楊文禮
劉思龍 律師 周仲鼎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繆昕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關於部分法律適用尚有進一步研究之必要,將另以書函請兩造訴訟代理人表示意見後,再定期審理。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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