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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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鍾德雄 被告 廖建智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中簡字第1042號(偵查案號:108年度偵字86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