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撤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撤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撤字第1號上訴人 林瑞裕
陳正宗 林瑞鴻 被上訴人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6萬2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萬29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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