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7號上訴人 吳正義 被上訴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2,900元(上訴聲明第二、三項部分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150,708元;第四項部分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92,192元,參本院108年度補字第95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訴訟標的價額3,150,708元部分(第二審裁判費為48,426元),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即24,213元(計算式:48,426÷2=24,213),故僅先行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7,034元(計算式:51,247-24,213=27,034),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