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柯進發 法定代理人 柯鑫灥 原告魏麗桂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宮兆祥 被告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信助 訴訟代理人 蔡世民 被告 黃信逢
楊瓊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