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宋貴美
陳進福 陳秀鳳 陳進運 被告伸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永財 上列被告因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中所載之「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施吟蒨法官李秋娟」,應更正為「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之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非屬合議判決,故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中所載之「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施吟蒨法官李秋娟」,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