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2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登財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登財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貳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賭客「 蔣玉梅 」應更正為「 莊玉梅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登財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麻將2副均係供被告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偵卷第9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本件扣得被告所有之賭資新臺幣(下同)400元,與被告本件上開犯行無關,其餘賭資4,850元非屬被告所有,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除以下引用者外,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480號被告黃登財男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0號4樓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登財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5日10時起至同日11時10分許止,在臺南市○○區○○街000號4樓之6居所,聚集賭客蔣玉梅、 徐慶堂王心昉張智華謝金宗梁世珍黃月雲 (均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賭博方式係每名賭客拿取16張麻將牌,賭客輪流作莊,胡牌者可贏得每底新臺幣(下同)300元、每臺50元,黃登財可向自摸者收取100元,每將收取4次共計400元之抽頭金,以此方式營利。嗣於同日11時10分許,經警接獲110通報至上開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麻將(含骰子、風骰、排尺)2副、賭資525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登財固不否認上開場所有賭博情事,惟辯稱:在場的賭客都是我的朋友,他們適逢清明連假的閒暇之餘,而到我家打牌,我沒有拿抽頭金,但賭客自摸時,我會向該人收取100元,每將收取4次,共計400元,我收該些錢後,用來買飲料、茶葉、食物供賭客食用云云。經查,證人即在場賭客蔣玉梅、徐慶堂、王心昉、張智華、謝金宗、梁世珍、黃月雲均與被告相識且無恩怨乙節,業經被告自承在卷,是證人蔣玉梅、徐慶堂、王心昉、張智華、謝金宗、梁世珍、黃月雲應無說謊虛捏之動機。又證人蔣玉梅、徐慶堂、王心昉、張智華、謝金宗、梁世珍、黃月雲係在被告提供之場所與賭具賭博財物,且被告有收取抽頭金等情,業經證人蔣玉梅、徐慶堂、王心昉、張智華、謝金宗、梁世珍、黃月雲於警詢時均供陳詳實,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按,故被告前開所辯,應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麻將(含骰子、風骰、排尺)2副、賭資5250元等物,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檢察官蔡明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美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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