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9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98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   告 蘇 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92年9月間向原告申請及領用信用卡
,嗣被告持卡簽帳消費,至95年6月27日止,積欠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應付帳款(含簽帳款、已到期之利息)及利息未付
,屢催不理,原告乃訴請判命被告給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客戶帳務查詢資料、消費明細、歷史軮單、請求金額
計算書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並適用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
,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應付帳款及利息,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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