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079號
原 告 陳苑如
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被告繼承人 廖慧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慧淳為被告 廖學林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廖學林已於民國103年6月5日死亡
,致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被告廖學林之繼承人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茲因本院查明廖慧淳為被告廖學林之繼承
人,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該繼承人應即與原告續行本
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