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30號
原   告 崧鉅智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晉堅
被   告  邱德威
兼訴訟代理  翁維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薛德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