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56號
原   告  王振華

訴訟代理人  劉協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1,2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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