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8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慶文
      林 昱瀚
被   告  鄒瑞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所
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六行關於「住高雄市○○區○○路
○○○號」之記載,更正為「住高雄市○○區○○路○○○巷○
○○○號、居高雄市○○區○○路○○○號、居高雄市○○區○
○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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