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游朝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文仁 間就履行契約事件聲請調解,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
之聲請:
㈠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載調解聲明「請求履行契約,依承諾書內容
之比例返還金額或土地」,該聲明本身尚非具體特定,聲請人
應具狀補正調解聲明,即請求相對人履行之具體事項,並具體
載明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㈡倘 游糧嘉 、 游文雄 、 游凱麟 、 游涵任 亦為本件聲請人,應補正
民事聲請調解狀具狀人欄聲請人游糧嘉、游文雄、游凱麟、游
涵任之印文。
㈢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㈣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述之「承諾書」,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