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游揮雄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忠賢 等4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37,458元(計算式:45,800元/㎡×51㎡×189/
 2000+107,000元/㎡×﹝40+35﹞㎡×189/1000=1,737,458.
 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8,127元後,尚須補繳99元。
㈡提出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及其毗鄰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權
 利人年籍均勿遮蔽),並提出系爭土地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
 號、住所或居所。
㈣具體敘明訴請分割土地之實際利用狀況,並請說明:
 ⒈有無地上物?如有,地上物係何人所有?由何人使用?
 ⒉是否有法定空地?如是,其具體位置、面積?並請提出法定
  空地分割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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