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4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訴字第4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6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87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375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0年4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4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95年12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8月24日晚間6、7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5樓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8月25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6年8月25日晚間9時33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3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庭法2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