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38號上訴人 黃永隆 被上訴人 翁寶惠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23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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