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38號上訴人 黃永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寶惠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23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本件訴訟既經以通常訴訟程序進行,並以通常程序審判,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