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豐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吳文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9年7月4日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9004728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哲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5月16日16時19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員警職務報告、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及照片等
事證,證明屬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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