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28號
原   告  簡蔡樹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旭男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被占用之面積(約略
估計即可,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俾核
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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