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28號
原 告 簡蔡樹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旭男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被占用之面積(約略
估計即可,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俾核
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