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冠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1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貳本、郵寄包裹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冠佑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2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押之色情漫畫2本及郵寄包裹1個,屬刑法第235條第
3項之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而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3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要係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甚明。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冠佑因涉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查獲並扣得色情漫畫2本,其所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物品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29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1879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上開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堪可認定。而扣案之色情漫畫2本及郵寄包裹1個,其漫畫內容確均為裸露男女性器官及性交圖片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復有漫畫內頁照片3張附卷可佐,足認該等漫畫係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含有猥褻畫面、影像之附著物,而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至郵寄包裹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235條第3項、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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