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移調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家移調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協議筆錄
101年家移調字第4號(恩)聲請人 鍾文定 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 葉玉蘭 相對人 鍾陳金妹 相對人 鍾智勝 相對人 鍾智華 相對人 鍾智琪 兼上三人代理人 鍾文彬 相對人 鍾文輝 相對人 鍾文亮 相對人 鍾淑美 相對人 鍾文進 兼上三人代理人 鍾文安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家移調字第4號(原100年度苗家簡6號)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家事法庭成立協議,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李太正書記官黃秀娟通譯張倚禎到庭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複代理人葉玉蘭到相對人鍾陳金妹等到調解委員 李建德 到協議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鍾陳金妹、鍾智勝、鍾智華、鍾智琪、鍾文進、鍾文輝、鍾文彬、鍾文安、鍾文亮、鍾淑美同意協同聲請人鍾文定就被繼承人 鍾秋龍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其繼承方式由兩造依應繼分繼承(即聲請人鍾文定、相對人鍾陳金妹、鍾文進、鍾文輝、鍾文彬、鍾文安、鍾文亮、鍾淑美各九分之一;相對人鍾智勝、鍾智華、鍾智琪各二十七分之一)。
二、被繼承人鍾秋龍於造橋鄉農會之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金額:新台幣86,345元)由相對人鍾陳金妹一人繼承。
三、聲請人其餘之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及辦理繼承登記等相關費用均由兩造依應繼分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關係人均承認無異後簽名。
聲請人複代理人葉玉蘭相對人鍾陳金妹
鍾文輝兼代理人鍾文彬
鍾文安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黃秀娟法官李太正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附表:
1、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344平方公尺、持分3分之1)
2、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347平方公尺、持分2347分之269)
3、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5152平方公尺、持分5152分之644)
4、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87平方公尺、持分3分之1)
5、苗栗縣○○鄉○○○段299之1地號土地(面積8821平方公尺、持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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