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20號聲請人四方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闕 石男 代理人 鄭建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鈞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1年7月10日臺灣新生報第13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9日3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年10月10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弘杰┌────────────────────────────────────────────────┐│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四方自動化機械│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1年2月20日│100,000元│CA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闕│分行│││││││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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