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656號聲請人( 吳炯杰 即債務人)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依台端提供之97.11.1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顯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補正已積極協商之事證。)│├───────────────────────────┤│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㈢應補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㈣預納郵費新臺幣1,010元。│└───────────────────────────┘~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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