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40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相對人甲○○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8年度沙簡字第299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測量費│8,00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10,98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添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