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205號
上 訴 人 梁志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秀琴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