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68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邱浩敏
被   告  王超群
       王超文
       王超武
       王韻梅
      陳 王韻琴
       王筑鈺
       王韻蕙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12日下午5時20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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