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68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邱浩敏
被 告 王超群
王超文
王超武
王韻梅
陳 王韻琴
王筑鈺
王韻蕙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12日下午5時20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