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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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榮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堅股
100年度偵字第6233號被告陳榮峯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鄰○○路24
巷6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榮峯於民國100年1月19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之公司內,飲用威士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2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回大里區之住處,行經西湖路與草堤路交叉口時,因酒精影響操控力,而自行摔倒,被送往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救治。嗣經警前往處理,並委由醫院抽血檢驗,結果得知陳榮峯體內酒精濃度達208.4mg/dl(換算呼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4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榮峯於偵訊中供承不諱,且有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生化學檢驗報告單、刑法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榮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檢察官林蓉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羅文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