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5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余淑瑕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複代理人 林苡茹
姚筑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472元,應徵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