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59號上訴人即原告家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寬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俊良 等13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869,538元(請求被上訴人李俊良等13人返還土地之面積合計52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台幣45,122元=23,869,538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33,08
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