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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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燿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80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燿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808號被告蔡燿駿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街0號居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燿駿於民國110年8月16日20時30分許,在彰化縣芳苑鄉路上村之某朋友住處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猶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返家。嗣於同日20時50分許,途經彰化縣○○鎮○○路000號建物前,為警攔查發現身有酒味;於同日21時6分許,經警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5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燿駿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道路○○○○○○○○○○○○○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報表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報表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檢察官王元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江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