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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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33號上訴人即被告小魚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鄧訓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璇興業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173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倘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62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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