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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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7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呂立偉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被 告 張佳惠 即 張富翔 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32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卓木水 所繼承被繼承人張富翔之遺產範
圍內向原告給付新臺幣5,159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卓木水所繼承
被繼承人張富翔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張富翔前於民國92年9月26日向原告申請
信用卡使用,依約訴外人張富翔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雙方約定於次月18日前向原告清償,若逾期應另以年息百
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原約定為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銀
行法修正後更改為年息百分之15計算),暨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違
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訴外人張富翔自95年10月3日起未
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共積欠新臺幣(下同)5,159元未清
償。惟訴外人張富翔於101年6月7日死亡,被告等為再轉繼
承人,且均無拋棄繼承,故於繼承之遺產所得範圍內由被告
等承受本件債務。並聲明:(一)被告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富翔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5,159元,及自95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1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二)訴訟費
用由被告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富翔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僅於民事異議狀載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帳單明細、繼承系統表、
本院家事法庭函、戶籍謄本等為證,堪信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定有明文。是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仍應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全額,僅以
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度,負償還責任,即限定繼承人非
無債務,僅其責任有限而已。查被繼承人張富翔係於101
年6月27日死亡,訴外人張卓木水為其繼承人,而張卓木
水復於104年6月5日死亡,被告為張卓木水之繼承人,且
未向本院拋棄繼承,依前開規定,就被告應為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之保留給付之判決。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
約及限定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限定以繼承被繼承
人張卓木水所繼承被繼承人張富翔之遺產範圍內向原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
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命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卓木水所繼承被繼承
人張富翔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