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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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東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8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東政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被告犯罪前科部分應增列「陳東政前
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5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刪除第1行「民國」2字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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