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建文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孫志堅 律師被告 陳昱豪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楊一帆 律師被告 黃品誠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曾翊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建文、陳昱豪、黃品誠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建文、陳昱豪、黃品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罪嫌重大,渠等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無固定工作、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2月8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被告3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林建鼎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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