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 劉源琳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視同上訴人 劉源添 訴訟代理人劉源琳追加被告 劉順英
劉玉珍 劉源焜 被上訴人 鄒康灝 即追加原告號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即追加原告應具狀 陳明 本件訴請拆除之建物,究由何人原始起造?若主張由 劉新賢 起造,並取得事實上處分權,請提出劉新賢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黃怡玲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