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債權人 林阿乾 債務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溫漢榮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溫漢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非溫漢榮,請釋明溫漢榮為高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代之證明,並提供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