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號聲請人 游文昌 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