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宗選任辯護人何乃隆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宗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明宗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經查本院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特予解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