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王健軒 法定代理人 王慶德
李淑華 被告 卓奕廷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欄內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如附件)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原告王健軒男1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更正前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住基隆市○○區○○路○○巷○○弄29│││號3樓│││被告 卓奕廷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4樓│├───────┼──────────────────────────┤│應予更正為│原告王健軒男1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巷○○弄29│││號3樓│││法定代理人王慶德住同上│││李淑華住同上│││被告卓奕廷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4樓│└───────┴──────────────────────────┘【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王健軒男1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巷○○弄○○號3樓被告卓奕廷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4樓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7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