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21號聲請人 沈建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印鑑證明。
二、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