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49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惠朠 債務人 黃立宇
一、債務人陳惠朠、黃立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惠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共同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一:
┌─┬──────┬───────┬────┬────┐│編│本金│起息日│止息日│年利率││號│(新臺幣)│(民國)│││├─┼──────┼───────┼────┼────┤│1│1,145元│105年10月19日│清償日│14.83﹪│├─┼──────┼───────┼────┼────┤│2│779元│105年10月19日│清償日│14.98﹪│├─┼──────┼───────┼────┼────┤│3│31,957元│105年10月19日│清償日│15﹪│└─┴──────┴───────┴────┴────┘附表二:
┌─┬──────┬───────┬────┬────┐│編│本金│起息日│止息日│年利率││號│(新臺幣)│(民國)│││├─┼──────┼───────┼────┼────┤│1│13,939元│105年10月19日│清償日│14.83﹪│├─┼──────┼───────┼────┼────┤│2│9,500元│105年10月19日│清償日│14.9﹪│├─┼──────┼───────┼────┼────┤│3│24,954元│105年10月19日│清償日│14.98﹪│├─┼──────┼───────┼────┼────┤│4│37,380元│105年10月19日│清償日│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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