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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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九六號
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捌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九萬元(含國民住宅基金貸款一百六十萬元,銀行資金貸款九十九萬元),約定自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月於二十六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詳如附表所示(並隨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及銀行提供本貸款利率變動而調整),如逾期清償,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詎被告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即未按期攤還本息,積欠貸款本息迄今已超過三年,雖經催繳均置之不理,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證據: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國民住宅基金及銀行提供貸款部分利率表、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應攤還本息一覽表、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用二百五十九萬元(含國民住宅基金貸款一百六十萬元,銀行資金貸款九十九萬元),約定自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月於二十六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即未按期攤還本息,雖經催繳均置之不理,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國民住宅基金及銀行提供貸款部分利率表、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應攤還本息一覽表、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又本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並送達準備程序筆錄繕本,惟並未到庭辯論,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件借款之借用人,未依約清償債務,尚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五百八十三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李昭彥~B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FO~T32┌─────────────────────────────────────────────────────────────┐│附表│├─┬────────┬───────┬────────┬─────────┬────────────────────┬──┤│編│本金(新台幣)│年利率│資金來源│利息起迄日│違約金之數額及起迄日│備考││號││(﹪)│││││├─┼────────┼───────┼────────┼─────────┼────────────────────┼──┤│1│一百四十萬零一百│五│國民住宅基金│自89年08月27日│自89年0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三十三元│││起至清償日止│分之五十給付違約金。││├─┼────────┼───────┼────────┼─────────┼────────────────────┼──┤│2│八十九萬八千四百│七點五九五│銀行資金│自89年08月27日│自89年0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五十元│││起至清償日止│分之五十給付違約金。││├─┴────────┴───────┴────────┴─────────┴────────────────────┴──┤│本金合計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五百八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