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轉讓渡書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亦準用之。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於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96年度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其於聲請時既未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亦未載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嗣經本院於97年1月3日以97年度再字第2號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再審費用1,000元,並具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該裁定並已於97年1月9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既未依法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亦未載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則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皇清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